思享|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(舒国滢 译)
来源
最早载于《莱茵—内卡尔报》1945年9月12日第3版,中文版摘自《法律智慧警句集》
作者简介
# 古斯塔夫·拉德布鲁赫
德国著名法学家。法律思想家、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。师从刑法改革家弗朗茨· 冯·李斯特,在柯尼斯堡、基尔、海德堡诸大学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,1921-1922年和1923年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和《德意志通用刑法典》的编纂者,1933年由于政治原因被解除公职;1945年重新任命为海德堡教授,并担任法学院院长,参与大学重建。其代表作有:《法学导论》《法哲学》《社会主义文化论》《德国通用刑法典草稿》《论刑法的优雅》《英国法的精神》《犯罪史》等。
译者简介
# 舒国滢
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、钱端升A层次讲座教授,博士生导师,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、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,国务院“政府特殊津贴”专家,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、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。法制日报、人民法院报、检察日报、人民网等媒体特邀评论员。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法哲学、法学方法论、法美学、法律论证理论。代表作有《在法律的边缘》《思如浮萍》《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》《法哲学沉思录》等。
第一分钟
对军人而言,命令就是命令。对法律职业人来说,法律就是法律。然而,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,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;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,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。法律之有效,只因为它是法律;而且,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,它就是法律。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(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),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,来抵抗如此专横、如此残暴、如此罪恶的法律(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“第三帝国”法律)。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:哪里有强权,哪里就有法。
第二分钟
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:凡对人民有利的,就是法。这意味着:任性、背约、违法,只要对人民有利,就是法。这实际上是说: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,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,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,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,如此等等都是法。还可能意味着: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。
故此,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,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。不,不是必须声称,所有对人民有利的,都是法;毋宁相反:仅仅是法的东西,才是对人民有利的。
第三分钟
法意图趋向正义。正义不过是指:不管是谁,一视同仁。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,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,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,而处以最残忍、最羞辱的刑罚时,这既不是正义,也不是法。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,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,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,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,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,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。
第四分钟
的确,除了正义,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。的确,法律,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——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。的确,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、法的安定性、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。故此,人们只能权衡: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、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,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。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:可能有些法律,其不公正性、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,以至于它们的效力,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。
第五分钟
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,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,以至于,一项法律,若与它们相矛盾,就变得无效。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。确实,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,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,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。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,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。
在宗教信仰语言里,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。其中一句写着: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。另一句写着:顺从神,不顺从人,是应当的——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,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。不过,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(张力)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,比方说通过箴言“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,神的事当归给神”来化解,——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(神俗)界限表示怀疑。更确切地说: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,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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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编辑 | 林淑萍 吴少华